1号团队

官方合作招商-1号团队

联系方式:站内留言

友情合作

  • 当前位置:首页 > 天富5 > 正文

    2018军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摘要: 本站提供注册、登录、开户、咨询、APP下载等服务。平台拥有合法营业牌照,正规经营,公平公正,24小时在线客服随时为你服务。深圳军...

    本站提供注册、登录、开户、咨询、APP下载等服务。平台拥有合法营业牌照,正规经营,公平公正,24小时在线客服随时为你服务。

    深圳军转安置条件?

    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8年转业军队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深圳转业军队干部安置验收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报到义务,为特区建设服务。

    2、身体健康。

    3、公务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4、向社会、监察、法律、部门、边防、海关举报的岗位,其身体状况和奖惩情况,应当同时符合警察录用的有关要求。

    5、军队转业干部(医学、技术、护理等)定额表上标明“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职务。

    扩展资料: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章安置地点

    第十六条转业的干部,一般在原籍地或者被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他们还可以在参军前或结婚时重新安置配偶的永久住所。

    第十七条干部配偶转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地:

    (一)配偶在北京取得永久居留权4年以上的;

    (二)配偶在上海取得永久居留权3年以上的;

    (三)配偶在天津、重庆、省(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取得两年以上永久居留权的;

    (四)配偶取得在其他城市的永久居留权。

    第十八条军队干部除父母外无子女或者配偶是独生子女的,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经常居住的地方安置;未婚转业军官可以在父母经常居住的地方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在部队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可以在父母来源地、参军地或者父母退休地安置。

    第十九条军队干部符合下列转业条件之一的,可以在配偶永久居留地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永久居留地安置:

    (一)自主选择工作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飞行中或者船舶上工作满十年的;

    (三)平时在战时及以上取得三等功的;

    (四)因战争、业务或者其他原因致残的。

    第二十条夫妻双方都是军队干部,同时转业的,可以在一方原籍地、征兵地或者配偶符合入伍条件的地方安置;一方转业,另一方符合入伍条件的军队可以在对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工程、新建、扩建单位和其他工作需要转任文职的军队干部,可以跨省(自治区)、省(自治区)调任。直辖市)由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事干部外迁主管部门批准。

    符合安置区吸引人才专项政策要求的军队干部,可以在安置区安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人民网-深圳市政府荣膺全国军转安置工作先进

    人民网-把军转安置这项重大工程抓紧抓好

    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哪些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

    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对转业干部安置地点作了系统而明确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②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①自主择业的;但安置地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因战因公致残的。

    (5)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4、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安置问题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随调配偶为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置。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随调配偶,应当给予3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于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

    3 年适应期。

    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但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

    8、在计划安置中对接收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要求?

    按照《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要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国家和上级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或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9、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工资,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或绩效工资,比照原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确定;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资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0、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退役军人待遇最新政策:农村退伍军人免征营业税,退伍军人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其家属也可享受此项福利。《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拓展资料;

    一、退伍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2016年12月报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并以每年几十万的速度递增。

    二、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2018年8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三、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并建立优待证制度。

    四、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王勇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方案提出,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五、2018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挂牌成立,退役军人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成立了省级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市、县以下机构已组建完成,部分省份成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服务机构,贯通上下的工作体系逐步建立。

    六、2020年6月18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共10章77条,涵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等方面内容,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新疆转业干部安置条件是什么?

    以下内容为2018年新疆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接收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条件

    新疆原则上按照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接收转业干部。几个特殊情况:

    (一)新疆自治区(新军转[2005]3号文件)规定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回原籍、入伍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入伍前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到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配偶、子女出生地、父母或岳父母世居地有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现有固定住所;

    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有正式工作的随同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⑷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⑸父母或岳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⑹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自兵团师、团入伍,且申请回入伍地安置;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系统人员,而申请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乌鲁木齐市以外自兵团入伍且不符合在乌鲁木齐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只能在兵团(乌鲁木齐市外)系统安置。

    (三)关于首府和地(州)中心城市安置问题

    驻疆部队转业干部符合到地(州)中心城市安置条件的比较多,各地(州)普遍规定:凡配偶或父母在地(州)直单位工作的,交由地(州)直单位安置;配偶在市属单位工作或没有工作的,一般由市级单位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地(州)直单位安排。

    新疆自治区地级市只有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吐鲁番市和哈密市。

    二、接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一)新疆自治区(新军转[2005]3号文件)规定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回原籍、入伍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入伍前有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2、军队转业干部申请到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⑴配偶、子女出生地、父母或岳父母世居地有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且现有固定住所;

    ⑶配偶符合随军条件,有正式工作的随同调动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⑷配偶、父母或岳父母、子女在当地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备)、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⑸父母或岳父母离、退休异地安置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现有固定住所;

    ⑹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随调(迁)到父母现工作地取得当地常住户口,且有固定住所。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自兵团师、团入伍,且申请回入伍地安置;

    2.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为兵团系统人员,而申请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3.乌鲁木齐市以外自兵团入伍且不符合在乌鲁木齐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只能在兵团(乌鲁木齐市外)系统安置;未设市的兵团师局,原则上不接收自主择业干部。自兵团入伍选择自主择业的由行政区划的地方地、州、市接收。

    山东转业干部转业安置条件是什么?

    以下内容为2018年山东省军队转业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到济南、青岛两市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⑷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山东有常住户口的。

    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⑺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⑻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⑼军队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者离异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⑽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奖励、平时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以及因战因公致残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⑴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山东的。

    ⑵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山东的。

    ⑶配偶随军后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

    ⑷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⑸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

    ⑹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山东的。

    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山东的。

    ⑻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山东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山东的。

    ⑼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该地区为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地区县(市)的,其上述亲属(不含随军、离退休安置或工作调动)须取得该地区常住户口满5年,且有独立合法产权的住房。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截止批准转业上年度12月31日,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注:军队改革期间放宽到53周岁);截止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文职处级以下)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年龄超过50周岁的。

    ⑵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⑶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批准转业前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的;批准转业当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批准转业当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⑸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⑹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⑺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⑻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⑼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⑽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三)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配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接收:

    ⑴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用的人员。

    ⑵应与军队转业干部在同一省(市、自治区)工作;原军区驻地跨省(市、自治区)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批准随军,并在原同一军区区域内工作的,也可以随调。因军队改革,干部调整交流到原军区区域以外部队任职后确定转业的(限于首次任职,依据本人档案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配偶随调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⑶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3月31日,年龄在48周岁以下。

    ⑷随调配偶应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职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签发的招收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书等。

    2.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收

    ⑴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区、县范围的。

    ⑵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⑶截至转业随调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48周岁的;或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⑷截至转业随调当年的6月30日,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办理招工手续不满1年的。

    ⑸本人档案严重弄虚作假的。

    3.按政策随调子女接收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