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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内监督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这为市县推进巡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两年来,全国各县(市、区、旗)创新巡察工作机制体制,擦亮巡察利剑力斩蝇贪蚁腐,有力地净化了基层权力运行环境,极大地减少了基层腐败的存量,有效遏制了腐败增量,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不可忽视,基层巡察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现笔者就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一些浅见,希望能对各县市开展巡察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是巡察方式创新不足,发现深层次问题困难。由于巡察延伸范围较大、巡察人员变动频繁、巡察时间较短,要采取新手段、新方法又缺乏人员和技术、资金等条件支撑,因此通过常规的巡察方式发现的大多是一些共性和面上的问题。
二是巡察组人员回避难,人情关系干扰难处理。县级作为最基层的巡察单位,巡察范围固定,人情网复杂,几乎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要实行回避制度也存在着管理地域范围小,可用人员有限的问题。
三是整改落实效果不明显,深层次问题攻坚难。由于深层次问题的整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协调和同步配合、相关配套政策的配比、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等问题,因此就造成整改落实到位的全是一些显性的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深层次的问题往往却难以整改。
基于以上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症下药”:
一是建立健全机制,破解创新方式难、发现问题浅难题。建立市县甚至是自治区内运转顺畅的巡察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巡察结果运用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全区各县市整体巡察发现深层次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巡察方式方法的能力。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机动巡察、巡察“回头看”、督查回访等多种形式,深入矛盾尖锐、问题集中的地方,改进谈话方式方法,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努力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二是扎紧制度笼子,破解人情关系网、巡察监督难问题。在严格落实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市县联动机制,采取市级主导,县市之间相互交流、交叉、延伸巡察、市县联合巡察等方式,破解关系网、说情风干扰,提升巡察质量。建立回访再监督制度,对已经巡察过的单位不定期进行暗访,出其不意发现问题,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巡察人员考评考核制,对巡察表现非常优秀的巡察干部向组织推荐,对不敢亮剑的“好好先生”“太平绅士”,及时提醒谈话、红脸出汗,对于犯错误、失底线的干部,坚决“清理门户”,以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破解巡察监督难的问题。
三是压实责任链条,破解巡察效果不佳、整改攻坚难问题。全面压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书记的主体责任,对整改思想不重视、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进行约谈、诫勉,“一票否决”、直至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对巡察反馈意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挂账、对账、结账。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任务未完成的,根据责任清单追踪问责相关责任人。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思想认识有欠缺。一是存在巡察整改“单人”作业情况。少数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不到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做得不够,整改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整改责任没有层层落实到所有班子成员,纪委书记、组织委员或党政办扮演了巡察整改推进的主角,呈现巡察整改“单人”作业情况,整改不全面、不精准、不彻底。二是存在“文字”整改现象。一些党组织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整改方案、上报整改情况报告上,忽视对整改过程的跟踪管理问效,产生懈怠思想,敷衍应付,甚至存在边改边犯现象。部分党组织面对上报的整改材料不过关问题时,依然思想不重视,简单通过“修饰”“填充”文字资料应付了事。三是存在“过关”心态。有的党组织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着交差就好、过关就行的心态,将单位日常工作与整改工作混为一谈,不注重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的对有整改难度的历史遗留问题放之任之,新官不理旧账。
(二)政治整改定位把握不足,出现业务整改倾向。一是没有把巡察整改与深化政治建设相结合。有的党组织未能正确理解政治整改与业务整改之间的关系,没有透过现象看本质,没有把业务问题放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层面去分析、去整改,偏离了政治巡察整改方向。整改过程中,对问题的梳理“全面性”原则把握不够,简单“就事论事”,就整改而整改,整改措施不能体现延伸性和拓展性,由点及面、制度治本作用发挥不够,整改质量不高。二是没有把巡察整改作为推动管党治党的重要契机。有的党组织将“清退违规资金”当作整改工作的唯一关键,但对作风整治、廉政教育、追责问责等重点工作重视不足,存在怕得罪人思想,未能结合巡察整改推动内部管理、推动作风建设、形成警示效应。三是没有把巡察整改与推动本地区部门改革发展相结合。有的党组织没能有效利用巡察整改的契机来优化政治生态,对于突出问题未能“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巡察整改助推改革发展的作风发挥不明显。
(三)整改监督机制不健全,巡察成果运用不充分。一是整改主体责任单一。大部分县市在开展巡察整改工作中,只注重压实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但对其他相关责任部门、上级职能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责任追究不足,不注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和工作意见,未形成上下联动的整改机制。二是整改监督主体责任不明晰。部分县市将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压到巡察组,有的巡察组属临时抽调,整改监督责任仅落到巡察组组长一人身上;有的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全部安排到县市纪委监委,整改过程中,简单进行一两次监督检查,出现“材料式”监督问题。三是成果运用不充分。有的县市党委执行巡察工作“三个汇报机制”不到位,县委书记专题会议、县委常委会对巡察发现问题分析研判不足。巡察机构对普遍性问题、重要问题归纳梳理不足,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全面、不精准。未与纪检、组织、审计等部门建立巡察成果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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